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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发布高高原机场飞行医学标准,部分飞行员可能受限

民航局发布高高原机场飞行医学标准,部分飞行员可能受限

日前,民航局官网发布《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航空卫生工作要求(征求意见稿)》,其中附件C为“高高原机场飞行运行机组成员医学标准及细则”征求意见稿。

所谓高高原机场是指海拔高度在2438米(8000英尺)及以上的机场。所谓高高原机场运行是以高高原机场为目的地机场或起飞机地机场的运行。2015年,民航局飞标司局发明电〔2015〕3485 号“关于航空单位高原机场飞行运行航空卫生保障工作要求的通知”,明确了高高原机场飞行运行机组成员健康放行标准。

大约不到十年前,民航西南管理局航卫处强制实行航空人员健康分级管理系统,明确达到某种医学状况的飞行员不能进行高高原机场运行,当然这些飞行员是取得有效的无限制的Ⅰ级体检合格证的。此次民航局飞标司发布的“高高原机场飞行运行机组成员医学标准及细则”征求意见稿应该是参照了西南管理局的现行规定。


根据该标准,以下获得Ⅰ级体检合格证的飞行员,包括机长教员,将不能执行高高原机场运行:

1、特许合格人员。
2、诊断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的部分飞行员,单支狭窄程度≥30%,或冠状动脉多支病变(≥3支),或弥漫性病变。
3、主动脉瓣二叶畸形。
4、无症状的多发腔隙性脑梗塞。
5、部分脑血管先天性变异。
6、频发早搏。
7、气胸和肺大泡疾病或病史。
8、睡眠呼吸监测检查为中度及以上低氧血症者。

附件C 高高原运行航卫管理及保障要求

一、高高原机场飞行运行机组成员医学标准及实施细则

(一)高高原机场飞行运行机组成员医学标准

1.满足《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相关医学标准要求,特许合格人员原则上不得参与高高原机场运行;
2.无心血管疾病,冠状动脉硬化;
3.无脑血管疾病;
4.无严重心律失常;
5.无贫血;
6.无空腹血糖受损或(和)糖耐量异常;
7.无胸肺疾病及其后遗症。

(二)高高原机场飞行运行机组成员医学标准实施细则

1.“高高原机场飞行运行机组成员医学标准”中涉及的心、脑血管,心律失常,血糖,贫血,胸肺疾病等情况以机组成员最近一次体检鉴定结果为准。

2.无心血管疾病、冠状动脉硬化,具体无以下:

(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单支狭窄程度≥30%)。
(2)冠状动脉多支病变(≥3支)或弥漫性病变。
(3)可能引起血流动力学改变的心脏瓣膜疾病如瓣膜狭窄、瓣膜中度及以上的返流。
(4)卵圆孔未闭、主动脉瓣二叶式畸形等先天性心脏结构异常。

3.无脑血管疾病,具体无以下:

(1)多发性腔隙性脑梗塞等可能引起脑功能障碍的缺血性脑实质病变。
(2)合并颈动脉斑块形成、可能引起脑功能障碍的脑血管变异。

4.无严重心律失常,具体无以下:

(1)频发早搏、并行心律、窦房传导阻滞、Ⅱ度及以上的房室阻滞。
(2)心率不持续小于50次/分、大于100次/分。

5.原发性高血压(病)患者,如舒张压<90mmHg,收缩压<140mmHg,且临床无心、脑、肾损害征象可参加高高原机场运行。

6.无以下糖代谢异常:

(1)空腹血糖<3.9mmol/L或≥7.5mmol/L。
(2)随机血糖≥11.1mmol/L。

7.无以下胸肺疾病及其后遗症:

(1)哮喘、气胸、肺大疱、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可能影响肺功能的呼吸系统疾病及病史。
(2)肺功能轻度(含)以上受损。

8.存在以下心脑血管危险因素4项(含)以上的人员应进行睡眠呼吸监测检查,诊断为中度及以上低氧血症者,不能参加高高原机场运行。

(1)年龄≥40岁;
(2)肥胖;
(3)总胆固醇或甘油三酯或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水平高于参考值的上限;
(4)高血压;
(5)糖代谢异常;
(6)吸烟。

二、高高原机场飞行运行机组成员航前放行医学标准

1.本标准实施对象为当日首次执行高高原机场飞行运行的机组成员。

2.航前放行医学标准:

(1)无持续性心律失常,心率不小于50次/分,不大于100次/分;
(2)血压:收缩压不持续≥140mmHg或<90mmHg,舒张压不持续≥90mmHg或<60mmHg;
(3)无上感、发热,及其他急性呼吸道疾患;
(4)无航空性中耳炎等影响功能的耳鼻咽喉疾病;
(5)无睡眠不良、睡眠障碍;
(6)无负性情绪;
(7)在非高原地区(海拔<1524米)指尖血氧饱和度≥94%;在高原地区(海拔≥1524米)指尖血氧饱和度≥90%;
(8)飞行前24小时内禁止饮用含酒精饮料,且呼气酒精浓度检测值为0g/210L;
(9)飞行前24小时内避免劳累或过量运动;
(10)无头痛、头晕、鼻塞、压耳等影响高原运行的其他身体不适。

来源:飞行员培训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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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2024 至 7/1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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